年 度 | 红利分配方案 |
2009年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 2009 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122.30 万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22.30 万元,加计年初结转人民币 4,296.12 万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4,173.82 万元。 |
2010年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11169号】审计报告,母公司2010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1,821.56万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821.56万元,加计年初结转人民币4,173.82万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352.26万元。 |
2011年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XYZH/2011SHA2044审计报告,母公司2011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1,131.47万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0万元,加计年初结转人民币0万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0万元。 |
2012年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2SHA2025-1审计报告,母公司2012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228.74万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0万元,加计年初结转人民币0万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0万元。 |
2013年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3SHA2012-1审计报告,本公司2013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34,238,057.17元,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4,983,640.62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9,254,416.55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2,925,441.66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6,328,974.89元。 |
2014年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4SHA2011-1审计报告,本公司2014年度共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74,293,895.33元,年初累计未分配利润26,328,974.89元,分配2013年度股利24,293,565.10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76,329,305.12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7,429,389.53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8,899,915.59元。 |
2015年 |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预期良好。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经过审慎评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88,179,634股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0.2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176,359,268股。 (2)实施上述分配方案实际分配股息117,635,926.8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留存。 (3)根据2013年5月17日亿晶光电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股东荀建华等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及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荀建华、荀建平、姚志中持有的股份分得的股利由公司留存,计入资本公积金。 |
2016年 |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经过审慎评估,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76,359,268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1.53元人民币(含税)。实施该分配方案实际分配股利179,982,968.00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留存。 |
2017年 |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经过审慎评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76,359,268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0.13元人民币(含税)。实施该分配方案实际分配股利15,292,670.48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留存。 |
2018年 | 为积极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经过审慎评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76,359,268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0.20元人民币(含税)。实施该分配方案实际分配股利23,527,185.36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留存。 |